2025年12月3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央组织部纪检监察组原组长李刚受贿一案,李刚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其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被依法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将继续追缴。该案具体情况如下:
1. **犯罪事实明细**:经审理查明,从1998年上半年至2024年6月这长达26年的时间里,李刚凭借其在四川、云南多地担任重要职务的便利,以及职权带来的影响力,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土地出让、职务提拔等多个关键事项上提供帮助,累计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高达1.02亿余元。他曾先后担任成都市温江区委书记、四川省副省长、云南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等职,最后还任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央组织部纪检监察组组长,作为监督执纪的“内鬼”,其贪腐行为性质更为恶劣。
2. **从轻处罚的依据**: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刚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本应依法严惩。但鉴于案件存在多项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最终对其减轻处罚。具体包括李刚检举、揭发多人违法犯罪问题且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受贿犯罪中存在未遂情节;到案后不仅如实供述罪行,还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同时表现出认罪悔罪的态度,积极配合退赃,且涉案赃款赃物绝大部分已被追缴。
3. **案件庭审相关情况**:此前在2025年9月18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庭审现场,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李刚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李刚在最后陈述环节,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当时还有20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
此前在2024年9月李刚被官宣查处,2025年4月其被开除党籍和公职,通报中还提及他大肆收钱敛财、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等严重违纪违法情节。此次一审宣判,也彰显了对腐败行为“零容忍”的坚定态度,即便身为纪检监察系统干部,一旦触碰纪法红线,同样会受到严肃追责。
正文
受贿1.02亿余元,李刚一审判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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