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31日电 据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消息,2025年,市场监管部门继续部署开展整治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行动,不断优化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各类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1932件,罚没金额7152.94万元。为有效引导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经营,共同营造良好竞争生态,现选取八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广东省中山市市场监管局石岐分局查处中山绿信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案
案情介绍:中山绿信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开发并销售“点点蚁”软件,可在多个主流网络平台实现自动识别文字、模拟点击等真人操作效果。该软件未获平台运营方及用户许可,按预设指令抓取平台内其他用户公开的评论、个人资料、ID、性别、地区等数据,并执行自动关注、点赞、评论、私信等34项自动化操作。其通过技术手段自动浏览、检索、抓取平台公开信息的上述功能违反平台用户协议,增加平台管理成本,破坏内容分发机制,显著扩大了软件使用者的信息传播影响和能力,损害了用户体验和平台声誉,妨碍了平台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处罚款100万元。
案件评析:本案中,当事人开发的软件借助安卓无障碍服务实现屏幕识别与自动点击,刻意绕过主流平台的操作频率限制,直接违反平台规则,既破坏数据公平性,又大幅增加平台风控与管理成本,严重扰乱网络服务生态秩序。本案的查办警示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技术中立性”的外衣掩盖违法事实,要坚持合法合规经营,共同营造公平、健康、有序的网络市场环境。
二、河南省新乡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新乡市红旗区嘉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案
案情介绍:新乡市红旗区嘉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自行开发并销售“替换卡特效”“内录卡特效”等软件技术,上述软件通过修改视频文件等方式,帮助用户绕过网络平台审核机制,骗取平台流量推送,干扰了平台正常运行,违反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0.05万元。
案件评析: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在合法合理前提下,采用个性化算法推荐技术推送信息是平台稳定运行的基础之一。本案中,当事人售卖软件技术,帮助他人绕过平台审核,骗取了平台流量推送,这一行为加大了平台审核的难度与成本,也使得部分不符合平台审核规则的违规内容得以传播,妨碍、破坏了其他网络公司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明显违背了市场公平、诚信的原则与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案的查办警示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要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其他经营者,从而营造更加公平、透明、有序的市场环境,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厦门市天顶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组织虚假交易案
案情介绍:厦门市天顶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成立“爆单侠”网站,主要为两家东南亚跨境电商平台的商户提供刷单服务。当事人通过收取刷单佣金获利,每单佣金8元。此外,加入购物车和商家聊天、点赞、晒图、发布视频等服务将额外收取0.5元至1元的费用。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案件评析:当前,一些不法商家通过虚构交易的刷单行为提升搜索排名和店铺竞争力,该行为误导了消费者,也损害了其他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网络交易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本案的查办有利于净化电商市场运营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行业长期良性发展,也有利于保障消费者合法利益、恢复消费信任、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四、江西省九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九江银美科技有限公司非法数据爬取案
案情介绍:九江银美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自2022年起销售其自行开发的“数据搬家”软件,并教授用户操作方法。该软件通过调取第三方接口,绕过电商平台的技术保护措施,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抓取平台内商品信息数据,包括图片、文字描述、价格等,整理排版成商品条目,供买家批量复制搬运,实现“一键复制宝贝”“多个平台搬家”功能,损害了电商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2万元。
案件评析:数据是企业的重要竞争资源。本案中,当事人通过售卖软件,未经授权抓取、转移某网络公司旗下电商平台的商品数据,导致平台用户流量与商业机会被分流,削弱了平台在市场中的竞争地位。此外,对平台内经营者来说,他们凭借自身努力与投入在平台上积累的商品信息、客户资源等优势,因数据被轻易复制使用而大打折扣。本案的查办警示广大经营者在追求技术创新与商业利益时,必须严守法律底线,尊重他人合法权益。
五、四川省成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成都佐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商业诋毁案
案情介绍:成都佐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主要从事宠物猫繁育及猫舍运营业务。经查,当事人在网络平台发布某宠物店“黑心猫舍!近亲繁殖!证书作假!血统作假!猫咪健康有问题”等内容,并推广自家猫舍业务。此外,当事人还发布控诉某宠物店存在抄袭的言论。当事人不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佐证上述内容和言论,其通过网络平台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及误导性信息,对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造成了负面影响,构成商业诋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罚款15万元。
案件评析:良好的商誉能为经营者赢得更多交易机会,是企业在激烈竞争中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石。当下,部分不良商家利用网络信息的裂变传播能力,以低成本高危害的“软暴力”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直接侵害了竞争对手商誉,扰乱了公平竞争秩序。本案的查办警示经营者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以虚假信息为武器的“商战”行为,终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六、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连云港创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诋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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