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超:“职业闭店人”惯用套路十分清晰:提前转手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即“背债人”)、暗中转移门店资产,随后集中引导消费者大额充值办卡,吸纳足够预付资金后立刻关停门店失联跑路,导致消费者后续维权取证艰难、损失难以追回,既严重扰乱预付式消费行业市场秩序,也极大破坏商业诚信和社会风气。
“背债人”的法律责任需结合其主观心态与实际参与程度认定。若其明知他人借非正常闭店实施违法行为,仍主动出借身份信息、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等操作,还从中牟取利益的,“背债人”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民事层面,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刑事层面,以共同犯罪追责。如果纯属身份被盗用、全程毫不知情的“背债人”,则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实际控制人(即“职业闭店人”)和实际资产所有人(包括原股东和原实际控制人)同为恶意闭店行为的行为人,因具有恶意闭店的主观故意需要承担责任。
在民事责任层面,实际资产所有人为逃避债务,配合“职业闭店人”转让股权,属于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与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应当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职业闭店人”作为实际控制人,将收取的预付款转移至个人账户,应当进行出资返还以对债务承担责任。同时,这种行为属于恶意逃避退款,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要求其承担责任。若存在虚假清算、骗取注销登记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的规定,须对公司债务清偿承担责任。
在行政责任层面,该两类主体涉嫌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市场主体登记,应当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撤销登记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应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在刑事责任层面,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职业闭店方式骗取消费者预付款且数额较大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确立系统化认定标准
记者:“职业闭店人”并非一个法律概念。在当前司法实践与市场监管工作中,应当搭建何种清晰统一的认定标准,方能精准甄别“职业闭店人”与合规经营者?
谢澍:目前认定“职业闭店人”,主要存在三个现实难点。其一,实际主体身份难以穿透核查。此类从业者多借助挂名法定代表人、注册空壳企业等方式隐匿实际控制人,加之现行市场主体登记以形式审查为主,监管与司法层面很难查实幕后实际操控主体。
其二,主观非法占有意图取证难度大。相关行为人案发后大多以经营亏损、市场行情不佳为由进行抗辩,而商业经营本身自带经营风险,想要证实其自接手门店之初便无长期经营规划、仅意图借机敛财牟利,举证门槛较高。
其三,违法行为具备合法商事外衣掩护。职业闭店行为常依托股权转让、工商信息变更等合规商事流程实施,以合法形式掩盖恶意逃债、侵占钱款的非法目的,致使监管部门难以实现事前预警、事中排查,往往只能在损害结果发生后开展事后追责处置。
任超:结合前述认定难点,可从两个维度确立系统化认定标准。
第一,增设客观行为判定核心要件。重点核查标的企业在股权受让前是否背负巨额未清偿债务;严格核验股权转让交易对价,重点排查零元转让、象征性低价转让、无实际资金流水交割等异常交易情形;同步核查股权受让方综合资质,重点甄别受让方是否具备行业经营资质、从业实操经验,是否属于失信限高人员、无稳定收入异地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明显不具备债务清偿能力的群体;此外,还要核查股权变更完成后,新任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短期内转移企业资产、骤然关停门店、出具虚假清算材料注销公司等异常操作。
第二,确立主观恶意法律推定规则。针对多次重复实施恶意闭店操作、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后未投入实际经营,反而私自划转至私人账户,甚至借助网络自媒体公开招揽闭店代办业务的相关人员,可直接依法推定其主观上存在逃避清偿债务、非法侵占牟利的恶意意图。
构建协同化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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